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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》的通知
2020-04-30 返回列表

各区科技局、财政局,相关单位:

2012年2月,市科委、市财政局印发了《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、《南京市科技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等文件(宁科规〔2012〕1号)的通知,根据一年来的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,经研究,对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、申请程序等作适当补充和调整。现将《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贯彻执行。

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南京市财政局

 

2013年4月22日

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与发展

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

 

为加快推进全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(以下简称“特区”)建设与发展,尽快形成创业创新要素的区域集聚,保证“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”(以下简称“特区专项资金”)科学、合理、有效的使用,对《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管理办法”)制订如下补充规定。

一、资金的使用范围

在“管理办法”第四条、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基础上,补充规定如下:

(一)根据《关于市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设立先导区的意见》(宁科创办〔2012〕8号),对经批复的特区先导区,在2013年度内,继续适用“管理办法”第六条第(二)、(三)款规定的范围。

(二)根据《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(紫金人才特区)建设三年行动计划(2013—2015年)》(宁政发〔2012〕307号)关于“特区功能主要体现在科技企业孵化器,载体建设上要坚持孵化器先行”的精神,集中专项资金的10%用于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“跃升”和“孵鹰”两大计划的实施,重点支持特区内孵化器的新型孵化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项目。

二、资金的申请、审批和下达

(一)为提高工作效率,增强可操作性,适当简化“管理办法”第八条规定的程序。各特区建设管理单位对照“管理办法”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,根据实际投入情况,附必要的证明材料,向市科委(市特区办)提出申请,同时向区(开发区、化工园)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。市科委(市特区办)每年4月和10月两次集中受理申请,根据各特区的实际投入、形象进度及人才项目引进等反映特区建设绩效的综合因素,提出拨款建议。

(二)对列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“跃升”和“孵鹰”两大计划的新型孵化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项目,按照《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》(宁科规〔2011〕4号)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。项目每年10月由区(开发区、化工园)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申报,市科委集中受理。

三、执行期限

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执行期限2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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